《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 :總則》(GB 39800.1-2020)2022年正式實施
2022年1月1日起,《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 第1部分:總則》(GB 39800.1-2020)已正式實施。

《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 第1部分:總則》(GB 39800.1—2020)是我國個體防護裝備標準體系的頂層標準,填補了我國在個體防護裝備配備管理方面國家標準的空白,將會為廣大從業人員的個體防護裝備配備管理提供配備、使用的依據,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個體防護裝備配備的指導和約束。


標準制定背景
2020年10月30日17時許,陜西精益化工有限公司煤焦油預處理裝置污水處理罐發生氮氣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初步分析原因為,1名當班員工在未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未采取個人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章作業,另外2人未佩戴正確的呼吸器進入罐內施救時發生意外,造成傷亡擴大。
……
因此,全國個體防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等單位起草了個體防護裝備系列標準,其中《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 第1部分:總則》(GB 39800.1-2020)代替《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11651-2008)、《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于2022年1月1日實施。
標準解讀
一、適用范圍
《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 第1部分:總則》(GB 39800.1-2020)適用于各用人單位個體防護裝備的配備及管理,不適用于各用人單位消防用個體防護裝備的配備及管理。
二、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原則
(一)合法合規性。當作業場所中存在職業性危害因素和危害風險時,用人單位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個體防護裝備。這是個體防護裝備配備的最基本要求。
(二)有效性。首先,要與作業場所的環境狀況、作業狀況、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相適應,避免防護過度。其次,應與作業人員相適合,防護服裝要“合身”,防護鞋要“合腳”等。最后,個體防護裝備本身不應導致其他額外的風險。
(三)舒適性。在保證有效防護的前提下,加固舒適性,確保個體防護裝備“能防住、能戴住”。
(四)兼顧性。需要同時配備多種個體防護裝備時,應考慮使用功能的兼容性和功能替代性,確保防護有效,如全身式防護服裝與空氣呼氣器等。
(五)人員全覆蓋。用人單位不僅要為本單位正式員工的配備及管理負責,還要覆蓋其使用的勞務派遣工、臨時聘用人員、接納的實習生和允許進入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等。
(六)行業匹配性。使用單位應在本標準基礎上結合該行業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國家標準進行個體防護裝備的配備及管理;無所在行業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國家標準時,應按照本標準要求進行個體防護裝備的配備及管理。
三、個體防護裝備配備程序
(一)配備流程
個體防護裝備的配備按下圖所示流程執行。其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估、個體防護裝備的選擇是整個配備流程的關鍵環節。

(二)危害因素的辨識和評估
1.辨識原則
(1)依據合理。首先要依據現有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針對不同作業場所、生產工藝、作業環境等。法規、理論和實際相結合,才能夠依據合理。
(2)分析全面。對生產經營活動中人員、設備設施、使用物料、工藝方法、環境條件、管理制度等各類因素進行系統分析,還應分析技術、材料、工藝等發生變化、設備故障或失效、人員操作失誤等情況下可能產生的危害因素。
2.辨識方法
通過現場調查、測量、查閱相關記錄、詢問與交流等方式,對作業環境中的危害因素進行分析。本標準附錄B給出了常見的作業類別及可能造成的事故或傷害,因此可以根據所從事的作業類別辨識危害因素。本標準附錄C列出了生產過程可能存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因此可以根據作業人員工作內容直接辨識危害因素。
3.危害評估
危害評估應根據國家法規、標準等由專業人員對辨識的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進行評估分析,判斷是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和實際的危害水平,結合危害因素存在的位置、危害方式、危害發生的時間、途徑及后果等,確定需要防護的人群范圍、需要防護的部位和防護的水平等。具體操作可參考《風險管理 風險評估技術》(GB/T 27921—2011)等。
(三)個體防護裝備的選擇
標準要求應結合個體防護裝備的防護部位、防護功能、適用范圍和防護裝備對作業環境和使用者的適合性,選擇合適的個體防護裝備。該標準對目前常用個體防護裝備分為了9個部類,包括頭部防護、眼面防護、聽力防護、呼吸防護、防護服裝、手部防護、足部防護、墜落防護和其他防護,并對9個門類49種個體防護裝備的產品標準、防護功能及參考適用范圍進行了說明,以便于配備個體防護裝備時選擇。詳見附件。
四、個體防護裝備配備管理
個體防護裝備的管理是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必不可少的一個部分。主要包括基本要求、追蹤溯源、判廢和更換、培訓和使用4個部分。
(一)基本要求
1.必須要有相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關檔案,保證采購、驗收、保管、選擇、發放、使用、報廢、培訓等環節規范。
2.做好入庫前的驗收工作,確保產品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按相關規定對國家要求需要定期檢驗的防護用品,委托具有檢測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如《足部防護 安全鞋》(GB 21148—2020)9.2.3規定,對于電絕緣鞋,為確保安全,應定期檢驗電性能,同時建議每半年進行一次;對于存放超過24個月(自生產日期起計算)的鞋,需逐只進行檢驗,只有符合標準要求,方可銷售和使用。
3.在作業過程中發現現有的個體防護用品不足以滿足作業安全要求,需要另外配備時,有權停止作業,按照要求配備相應的個體防護裝備后,方可繼續作業。
(二)追蹤溯源
1.用人單位應購置在最小貼碼包裝及運輸包裝上具有追蹤溯源標識的個體防護裝備。
2.每批產品均應對應一個由全國性追蹤溯源系統生成的產品追蹤溯源標識,包括制造商信息、產品信息、該款產品對應的檢驗檢測報告信息。
3.經銷商在產品售出前錄入必要的銷售信息。
4.檢驗檢測機構應在全國性追蹤溯源系統錄入檢驗檢測報告信息。
5.用人單位在采購個體防護裝備時,可通過產品和檢驗檢測報告的追蹤溯源標識,對產品實物信息和產品檢驗檢測報告信息進行核實。
(三)判廢和更換
1.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必須判廢和更換新品:
(1)個體防護裝備經檢驗或檢查被判定為不合格;
(2)個體防護裝備超過有效期;
(3)個體防護裝備功能已經失效;
(4)個體防護裝備的使用說明書中規定的其他判廢或更換條件。
2.被判廢或被更換后的個體防護裝備不得再次使用。
(四)培訓和使用
1.使用單位應制定培訓和考核計劃,并保留相應的記錄。
2.定期對個體防護裝備配備相關知識進行培訓。
3.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個體防護裝備的作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4.作業人員應熟練掌握個體防護裝備正確佩戴和使用方法,并有使用單位監督使用。
5.個體防護裝備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適合性檢查等。
6.個體防護裝備應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有關內容和要求,指導并監督個體防護裝備使用人員對在用的個體防護裝備進行正確的日常維護和使用前的檢查,對必須由專人負責的,應指定受過培訓的合格人員負責日常檢查和維護。
